事项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服务对象
申请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公民。
办理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及使用证明;
3.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4.组织开展活动的内容健康、科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体育部门的有关规定。
办理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书》(原件1份);
2、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3、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4、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2张;
5、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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